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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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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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