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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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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遵循此原則,避免損及人民權益,或差別待遇。 (4)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則。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附帶一提的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  (5)比例原則: 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考慮行為之合目的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而且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6)明確性原則: 法律、法規或其他行政行為,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須有清楚之界線及範圍,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同理,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另憲法第23條及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以法律或自治條例定之(同時法律授權的命令稱為法規命令者,在不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內,亦得規範人民之權利事項),。 (7)信賴保護原則: 是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如因行政處分的作成而獲得利益,嗣後如再撤銷或廢止這項行政處分,而影響人民既得之權益或受到損害,此時即應考慮對信賴這項行政處分有效的人民作補償。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但補償只限於保護正當合理的信賴,如果人民使用詐欺、脅迫、賄賂的方法,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者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都認為不值得保護。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3637464&noslave=1&exp=92#94767#ixzz1pkeLt9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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