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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因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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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定因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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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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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
機關裁併
、
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
修正
、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
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
執行完畢
、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
已定有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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