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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要求不同身分的人要負不同程度的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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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不同身分的人要負不同程度的通報責任,共區分為二類: 1,責任通報:兒少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兒虐事件時,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責,這是對於特定專業人員科予通報責任的制度,稱為責任通報。如果知悉有兒少虐待情事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之規定,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任意通報:依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兒虐情形時,「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於本項規定並無罰則,因此只是宣示:即使不具特定身分之人,在知悉有兒虐情事時,仍可以向主管機關通報。所以鄰居發現有虐待發生時,仍可向主管機關通報。 資料來源 :https://www.moj.gov.tw/fp.asp?x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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