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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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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Emily Shih 高一上 (2010/12/31 11:58):讚19人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riqAnlzFxHkJ:www.cpc.ey.gov.tw/Upload/RelFile/1651/6310/%25E6%2588%2591%25E5%259C%258B%25E5%259C%258B%25E5%25A4%2596%25E5%25BA%25A6%25E5%2581%2587%25E6%259D%2591%25E6%259C%2583%25E5%2593%25A1%25E8%25AD%2589%25E9%258A%25B7%25E5%2594%25AE%25E8%25A6%258F%25E7%25AF%2584%25E5%25BE%259E%25E6%25B6%2588%25E8%25B2%25BB%25E8%2580%2585%25E4%25BF%259D%25E8%25AD%25B7%25E6%25B3%2595%25E8%25A6%258F%25E7%25AF%2584%25E8%25AB%2587%25E8%25B5%25B7.pdf+&hl=zh-TW&pid=bl&srcid=ADGEEShCS1SkjHkG_B4tPATBLeuL362YTKotRhoARmVIedU-31rmdqrQFd2slb5YDOyP3Hw3vVSWY2trCqqMXv50UIBm-_XdVRC2MG5WRccO9gjNAj8jPDdrXa3YaeTzFU5J5zNpJ7X5&sig=AHIEtbSQbIUk6_ijt9pilaEBboEY4P2-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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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消保法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