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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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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Q.《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ANS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 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 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即具有缺陷 )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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