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準抗告意義
準抗告意義,係當事人或非當事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不服,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方法。 準抗告事由,是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不得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只能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416條)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返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對被羈押被告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為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準抗告無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效力,但原處分之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得於該管法院為裁定前,先行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對於準抗告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418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501543 聲明異議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26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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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