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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為行為期間,其由法律所規定者,謂之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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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為行為期間,其由法律所規定者,謂之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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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間:為行為期間,其由法律所規定者,謂之法定期間。 如:上訴期間為10日(刑訴 349)、抗告期間為5日(刑訴 406)、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刑訴 256 I)。 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有係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其遲誤亦不生失權效果。 所以,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刑訴227)也是訓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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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256 I
、
上訴期間為10日
、
刑訴 226
、
刑訴 349
、
刑訴 383
、
刑訴 385
、
刑訴 406
、
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
、
行為期間,其由法律所規定者
、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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