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 第 55 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兩合公司 第 119 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 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有限公司 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 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 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 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 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 第 163 條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 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 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關鍵字:
全 體股東,於二十日內、
兩合、
有限、
無限、
股份有限、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
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