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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父母開拆未成年子女的信件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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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父母開拆未成年子女的信件觸法嗎? 廖頌熙   未經同意,無故開拆他人信件,已侵害隱私權,依刑法第三一五條妨害書信祕密罪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隱私權屬個人基本人權,如果子女已經年滿二十歲,父母當然應尊重他的隱私權,貿然拆信有觸法之虞。但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呢?   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因此,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也應享有個人隱私。   但另一方面,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他們同意,所以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開拆子女信件,應屬合法。   什麼是「必要且合理範圍」?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以常理而言,如果信件屬於政府公函、銀行信函或帳單等重要文件,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代為拆開,甚至處理,原則上應屬合法;如果信件屬個人私信,除非外觀看起來可能有危險或犯罪外,如包裝外觀疑似槍枝,不然父母最好儘量尊重子女隱私權,徵得同意,再一起拆閱。 http://www.mdnkids.com/law/index.asp?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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