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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物品保管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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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A。 (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 (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並 應與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 ,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 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 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 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四)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B。 (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 (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 防盜設備,注意安全C。 (九)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 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D。 (十)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 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十一)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 3.廢品。 (十二)損壞之物品,經評估尚有使用價值者,宜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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