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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物理治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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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12 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左: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職能治療師法 第 12 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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