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國家機關職務侵權。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產品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超標污染環境的事實發生,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建築物致人損害。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築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推定過錯責任。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八、被監護人致人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但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a href="\" _cke_saved_href="\" http:="" wiki.mbalib.com="" w="" index.php?title="%E7%89%B9%E6%AE%8A%E4%BE%B5%E6%9D%83%E8%A1%8C%E4%B8%BA&action=edit§ion=5\""" title="\" 编辑段落:"="">編輯</a>]<a name="\" _cke_saved_name="\" .e4.b8.80.e8.88.ac.e4.be.b5.e6.9d.83.e4.b8.8e.e7.89.b9.e6.ae.8a.e4.be.b5.e6.9d.83.e7.9a.84.e5.8c.ba.e5.88.ab\""=""></a>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的區別</p> <p>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二者的區別是:</p> <p>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p> <p> 2)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p> <p>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p> <p> 4)適用的範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
關鍵字:
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推定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