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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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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_print.aspx?pc=H0080032&k1=%e5%80%8b%e5%88%a5%e5%8c%96%e6%95%99%e8%82%b2%e8%a8%88%e7%95%ab&k2=&k3=&k4=&kwid=2586&cd=2011/5/30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第19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名 稱 修正日期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第 19 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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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特殊教育法
、
個別化教育計
、
個別化教育計畫
、
每學 期至少檢討一次
、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相關人 員
、
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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