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障礙事故
第一百八十一條(裁定停止1~特殊障礙事故)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條(裁定停止2~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裁定停止~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裁定停止~已在外國法院起訴之事件)*立法理由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停止3-~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條(裁定停止5~告知訴訟)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關鍵字:
定、
特殊障礙事故、
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裁、
訴訟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