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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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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世界公營事業民營化潮流趨勢,交通部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促進交通建設計畫興建營運效率,自80年10月起著手草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草案條文,推動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立法相關工作。   事實上,政府推動任何一項公共工程建設,都必須負擔全部的風險,包括工程延誤所增加的成本以及初期營運的虧損等,最後都是全民負擔。當時在高鐵必須及早興 建之前提下,政府自然會以由政府興建及民間投資興建兩者,進行適當的風險管理與評估,就財務及效率之風險之差異作出抉擇。計畫推動初期,因鑑於高鐵興建有 其重要性及急迫性,加上當時最重要的法源獎參條例尚未通過,以及國內尚未有民間參與案例經驗下,以高鐵計畫規模之大,所涉及系統技術、整合、財務及法律等 層面,以及政府與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劃分等問題,其複雜程度龐大,皆須審慎研析,不宜貿然推動,故決定高鐵計畫之興建由政府編列預算執行,至於未來之營運 則考慮交由民間負責,並同時推動獎參條例立法工作。   但是於82年7月立法院審議高鐵83、84兩年度特別預算時,將高鐵規劃及用地取得等所需預算,表決通過「高鐵預算建議全數刪除,由民間興建」,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引進民間效率。83年12月獎參條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交通部即依據獎參條例規定,改以民間參與方式來推動高鐵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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