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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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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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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7 條 (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 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 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 轉讓。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 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 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 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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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三分之二
、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
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
保留員工承購股份
、
公營事業
、
公積
、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
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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