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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監聽票(通訊監察書)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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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監聽票(通訊監察書)之核發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   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   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   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   之指示。   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搜索票之核發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刑事訴訟法第128–1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假釋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緩刑的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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