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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盧梭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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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社會契約論(1762年) [編輯] 盧梭(1712年-1778年)在他的社會契約論提出基於不受限制人民主權的社會契約論。雖然盧梭寫道英國人是當時最自由的人,他並不贊同他們的代議政制。盧梭認為,只有人民在立法方面有直接權力而人民主權是不可分割,自由才有可能出現。但他也主張,人們往往不知道自己的「真正意願」,直到一位偉大的領袖(下稱「立法員」)出現,以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念和習俗(很可能是通過宗教),合適的社會才會出現。 盧梭的政治理論與在洛克和霍布斯不同。盧梭發展出「公共意志」的概念,公民不能通過利己主義而追求直正利益,而必須服從由公民集體行動而立下的法律。盧梭的名言:「強迫得自由」"be forced to be free"[2]應如此理解:什麼東西對整體是好的,應由個人和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權來決定;那麼如果個人以其普通的利己原則,不服從的領導,他將被迫聽從他們,因他本身是集體的成員(如公民)。因此,由人民集體地作出的法律,並非是對個人自由的限制,而是其表述。故執行法律,包括刑法,不是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因為作為個人,作為一個公民,表示明確同意受到限制;如果他不尊重自己的意志已反映到公共意志中,他會受到限制。由於法律代表公民自由的限制,法律代表著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一種文明的力量,因此,盧梭認為,法律有助於陶冶他們的性格。 出處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4%BE%E6%9C%83%E5%A5%91%E7%B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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