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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省、縣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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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00002&k1=%E7%9C%81%E6%94%BF%E5%BA%9C%E7%BD%AE%E5%A7%94%E5%93%A1&k2=&k3=&k4=&kwid=1701&cd=2011/11/2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00001&k1=%E9%99%A2%E9%95%B7%E3%80%81%E5%90%84%E9%83%A8%E6%9C%83%E9%A6%96%E9%95%B7%E5%8F%8A%E4%B8%8D%E7%AE%A1%E9%83%A8%E6%9C%83%E4%B9%8B%E6%94%BF%E5%8B%99%E5%A7%94%E5%93%A1%EF%BC%8C%E7%94%B1%E8%A1%8C%E6%94%BF%E9%99%A2%E9%99%A2%E9%95%B7%E6%8F%90%E8%AB%8B%E7%B8%BD%20%E7%B5%B1&k2=&k3=&k4=&kwid=1732&cd=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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