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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禁止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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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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