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稅捐稽徵法有關因適用法令錯誤致溢繳稅款之退稅規定
◆ 、錯誤產生: 一、納稅義務人產生錯誤: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具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 P‧S‧申請期限:自該溢繳稅款繳納日起算五年內。 二、政府機關產生之錯誤: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至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P‧S‧不待申請人申請,應自稅捐機關知有錯誤時起兩年內查明並退還查得之溢繳稅款。 ◆ 、條文修正前後之適用: 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因上述事項而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知錯誤原因者,2年之退還期限自本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申請退還方式: .一、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期繳納該款項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期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