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稅法有關分期繳納之規定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舉出具體事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之日期,剛好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納稅義務人無法及時申請,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
關鍵字:
分期繳納、
延期或分期繳納、
稅捐稽徵法、
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