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第四節 身分法-親屬編與繼承編
一、親屬編(注意96年5月、97年1月、5月,99年1月、5月有修法) 親屬者,血親、姻親與配偶之間,所發生之身分上法律關係【90‧初】;而民法親屬編所規定者為親屬身分關系之發生、變更、消滅以及此等身分所生之權利義務,共分為七章,條文規定自第九六七條至第一一三七條。又身分上法律關係,以一定之親屬關係為基礎,故具有濃厚之倫理性,並強調「真實性」與「當事人意思自主」兩原則(強調血統之真實、高度之意思自由,故不得以法律行為拋棄或斷絕血親關係或規定婚約須自行訂定而禁止代理,並不得強迫覆行),故與財產法係著重於交易安全,物盡其用等原則有不同思考! (一)親屬關係(血親、姻親與配偶)【99‧初】之發生與消滅: 1.發生原因: (1)結婚:男女雙方因結婚而發生「配偶」(夫妻)之法律關係,也使得雙方之家庭發生「姻親」之法律關係 (2)出生:子女因出生而與父母親及父母親之親屬發生「血親」關係。又「認領」、「準正」與「收養」也發生此類親屬關係。 2.消滅原因: (1)離婚、撤銷婚姻。 (2)死亡、終止或撤銷收養。
關鍵字:
血親、
姻親、
當事人意思自主、
真實性、
身分法、
配偶、
發生與消滅、
繼承、
繼承編、
血親 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