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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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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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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 128-2 條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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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公開
、
偵查中
、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應扣押之物
、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
搜索
、
搜索票
、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
書面
、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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