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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37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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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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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當然違背法令判決審判期日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未經停止或更新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管轄之有無係不當組織不合法證據而未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