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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統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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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正當性(Legitimacy)之定義:所謂正當性意味著合理性,具有權威性或約束性之特質,而統治正當性正代表統治者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因此它代表著被統治者(即人民)有服從的義務。韋伯(M. Weber)認為正當性代表「政府有權統治」,即所謂「統治正當性」。http://iwannahi.pixnet.net/blog/post/88933963-(%E5%B7%B2%E5%AE%8C%E6%88%90)-(%E6%94%BF%E6%B2%BB%E5%AD%B8)-%E4%BD%95%E8%AC%82%E7%B5%B1%E6%B2%BB%E6%AD%A3%E7%95%B6%E6%80%A7%EF%BC%9F%E4%BE%9D%E7%85%A7%E9%9F%8B%E4%BC%AF 但恩(Willian Dunn)及波伊斯特(Theodore H.Poister)等人所提出政策評估標準(四)適切(Appropritaeness):所謂適切是指政策目標的價值如何、對社會是否合適、及這些目標所根據的假設之穩當性(tenability)如何。如果政策目標不適切,則即使政策執行結果達到效能、效率、充分、公平及回應的標準要求,仍將會被認為是失敗的政策,所以適切標準應優先於其他標準。 http://cc.shu.edu.tw/~ppm/file/dissertationc011.pdfp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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