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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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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犯,為刑法學上之名詞。乃研究犯罪之形態時,別於即成犯與連續犯而言。其與即成犯不同者,即成犯為一舉可畢之犯罪,如殺人、放火;而繼續犯則指犯罪行為須有相當時間始能完結之犯罪,如使人為奴隸。其與連續犯不同者,連續犯之犯罪行為有數個,且此數個犯罪行為有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上午行竊,下午再行竊;而繼續犯之犯罪行為則祇有一個,不過此一個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而已,其間並無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使人為奴隸繼續至三年之久。繼續犯在理論上又可分為:一、持續犯(又稱永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無間斷的侵害一個法益。例如:私行拘禁罪(刑三○二);一個拘禁行為,使被拘禁之人之自由,無間斷的受其侵害,或一日或一月或一年,乃至更久之情形是。二、接續犯(又稱徐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由數個動作組成,前後動作,在時間上有間斷;但此數個動作既祇組成一個犯罪行為,並非各自獨立之數個犯罪行為,故仍不同於連續犯。例如:盜伐一巨木,今日斷其枝(一個動作),明日斧其根(另一個動作),經數日而始完結一個盜伐巨木之犯罪行為是。由是觀之,繼續犯之繼續,顯係專指犯罪行為本身之繼續,而非兼指因犯罪行為所生之違法狀態之繼續,亦即「行為繼續」與「狀態繼續」不可混為一談。必係「行為繼續」始為繼續犯,若係「狀態繼續」則為即成犯之一種。所謂「狀態繼續」之即成犯,如竊占不動產罪(刑三二○Ⅱ),於竊占當時,其犯罪行為即已完畢。雖該不動產其後仍在竊占者繼續不法占有中,此繼續不法占有乃犯罪行為所生之違法狀態之繼續,而非犯罪行為本身之繼續。又如侵占罪(刑三三五Ⅰ),於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時(如甲受託為乙保管一物,甲竟將該物據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犯罪行為即已完畢。其後該物繼續為侵占者所據有,亦祇係「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行為繼續」亦可稱為「犯罪繼續」,或「犯罪行為狀態之繼繽」 (刑八○Ⅱ)。其在刑法之適用,特應注意者:一、「行為繼續」中法律之變更,不同於行為後法律之變更,因之亦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狀態繼續」中法律之變更,則反是。二、「行為繼續」中他人參與犯罪時應成立共犯。「狀態繼續」中則不復有他人參與犯罪而成立共犯之問題。三、「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其追訴權時效,自最後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狀態繼續」之即成犯,其追訴權時效,自最初犯罪成立之日起算。(鄭健才) 引用網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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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法學即成犯接續犯殺人狀態繼續私行拘禁罪繼續犯行為繼續行竊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