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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罰鍰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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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世民 ( 研究生 2 級 )   回答時間: 2006-11-09 02:28:3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   本法所處罰鍰,由左列機關為之:   一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  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人民團體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07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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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罰鍰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