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自由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太陽國曾於1990年舉行國會大選,但由於軍政府的嚴密監控及管制,許多政黨被取締或宣告解散。軍政府強迫政黨解散,此乃剝奪人民的何種基本權利? (A) 平等權 (B) 自由權 (C) 社會權 (D) 受益權 ~解析 : 一、「自由權」: (一)「自由權」的「意義」: 是指「人民」有「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自由」,除非是「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二) 這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最可貴的生活方式,「人民」因為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可以憑自己的「天賦」和「努力」自由創造自己的前途,「社會」才能「蓬勃發展」,「個人」的「尊嚴」也才能「維護」。 (三) 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很多,例如 : 1.《憲法》第 8條 →「人身自由」; 2.《憲法》第 10條 →「居住及遷徙自由」; 3.《憲法》第 11條 →「表現自由」; 4.《憲法》第 12條 →「祕密通訊自由」; 5.《憲法》第 13條 →「宗教自由」; 6.《憲法》第 14條 →「集會結社自由」等。 (四) 附上《憲法》有關「自由權」之法律條文 : 第8 條 ( 人身自由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 居住及遷徙自由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 表現自由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 祕密通訊自由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 宗教自由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 集會結社自由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二、「參政權」: (一)「參政權」是指「國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 (二)「參政權」這種「權利」,是「人民」以「國民」的「資格」,在「政治上」所享有的「權利」。 ※ 不過,「參政權」並非像「自由權」、「平等權」或「受益權」→「每個人都能享有」,而是必須「先具備法定」的「年齡」及「法定」的「資格」-「公民資格」,才可以「享有」。 (三) 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有 : 1.《憲法》第 17條 →「參政權」; 2.《憲法》第 18條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四) 附上《憲法》有關「參政權」之法律條文 : 第 17 條 ( 參政權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