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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由法學其「意義」、「時代背景」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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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 什麼是「自由法學」?其「意義」、「時代背景」以及「主張」 為何? 一、「自由法學」的「意義」與「時代背景」: 所謂「自由法學」,是因 愛爾裡希(Eugen Ehrlich l862-1922)的著作《法的自由發現與自由法學》而得名。( Ehrlich )在該著作中, 「批判概念法學」的 「成文法至上主義」和 「法典完美無缺」等理念,強調 「法律」每因 「立法者」的 「疏忽」而 「未預見」,或因 「情勢變更」而必然發生許多 「漏洞」。此時, 「法官」應自由地去探求社會生活中活的法律,以資因應。再有康托諾維其(Hermann Kantorowicz l877-1940)于1906年出版《為法學而鬥爭》,有意模仿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其中批判概念法學的法典萬能、成文法完美無缺的理念,極度輕視法典的威權,不僅主張法官於法律有漏洞時,可自由發現生活中的活法予以補充,並主張法官有法律變更之權。 二、「自由法學」的「主張」: 「自由法學」的 「基本觀點」可歸結如下︰ (一)在國家法律之外認有自由法之存在,此 「自由法」類似於 「自然法」,但 「自由法」之內容因時事而變化,因此異於亙古不變的 「自然法」。 (二)承認法律必然存在 「漏洞」,法官有發現自由法之權。 (三)關於法律概念的構成,主張基於 「目的論方法」,即依 「法律目的」以 「構成概念」。 (四)認 「裁判」為 「價值判斷」,雖無法律規定,法官可自由發現法律,即依法律目的創造規範,甚至不妨依法感情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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