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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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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是相對於公訴。公訴是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判的制度。自訴是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加以審判的制度。 參見:http://lawinfo.ls.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selplaint.htm 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 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節錄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19 不得提起自訴者:一、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以不得為告訴或請求時。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規定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來源:程怡老師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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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訴不得提起自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委任律師檢察官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