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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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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的李強與15歲的小嫚交往,雙方在兩情相悅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兩情相悅無涉法律責任 → 錯誤。 ~解析 : 李強觸犯了《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他有涉及《刑法》之「法律責任」喔 ! 亦即,只要是與「未能年」發生性行為的話 不管是不是「兩情相悅」,都是以「妨害性自主論」。 (B) 李強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 正確。 ~解析 : 因為李強與「未能年」的小嫚發生性行為,( 不管是不是「兩情相悅」),都是以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論」。 (C) 李強無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賠償 → 錯誤。 ~解析 : 李強觸犯了《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他有涉及《刑法》之「法律責任」(刑事責任 ) 喔 !   (D) 李強須負刑責但屬告訴乃論犯行 → 錯誤。 ~解析 : 在 「告訴部分」,《刑法》刑法第229-1條(告訴乃論罪)規定 :「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此案例中的李強 ( 23歲 - 已滿18歲喽 ! )所以,並 「不適用告訴乃論」的規定,因此,李強所觸犯的第227條是屬於 「公訴罪」性質的。若行為被發覺, 「警察」與 「檢察官」可以 「主動調查」;「檢察官」並可依據證據對李強 「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與第264條 )。 ~補充說明 : 一、兩小無猜偷嚐青澀禁果的滋味,在現行法律上,可不是浪漫的事情,觸犯《刑法》第227條刑責;但未滿16歲的青少年、兒童之間若發生性關係,由於「兩造皆無行為能力」,若動輒以《刑法》伺候,未免有些苛責,因此,《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保留有「兩小無猜條款」 ( 《刑法》刑法227-1條 ) :「18歲以下的人犯如因「兩小無猜」或「情投意合」發生性行為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從上述條文內容觀之,《刑法》對於「兩小無猜」的案件,做了特別的處理,即特別對此種案件的「追訴」設了「兩道關卡」: (一)若本罪之「加害人」為「未滿18歲」,則屬「告訴乃論之罪」。其立法目的在於,像這樣「兩情相悅」的情況,「雙方」又都「未成年」,根本不應用「刑事制裁」的方式來解決,應讓「被害人」自行「斟酌」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國家「不可逕行發動」其「刑罰權」來追究「加害人」之「責任」。(二)明定「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犯此罪時,「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此一來,即使「被害人」或其「父母」仍執意要告,因而進入了訴訟程序,法官也必須斟酌具體個案,「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刑責。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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