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行為
△董事未經許可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 一、查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同條第三項並 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 ,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據此,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時,如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倘若未 取得股東會許可,股東會可經決議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兼營業務所得,作 為公司所得,惟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之行為並非無效,對於董事職權之行使應 無影響。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Cons.jsp?LAW_CO=0860625010&ART=209&DASH=0
關鍵字: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司董事、
董事、
董事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