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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蓋用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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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1、(發布令、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褒揚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證明書、契約書)、(授權狀、獎狀)、公告、執照、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 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 函:1.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2.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3.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 (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 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 A.(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B.(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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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蓋用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