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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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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4 ------- (B)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25 ------- (A)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11 ------- (C)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  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 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36 ------- (D)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又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35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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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三個月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