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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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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是對岸的說法,還是聽聽我們自己的說法 所謂行政檢查,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基於個別行政法規之內容,行使個別法規之具體權限,而產生對於特定人民之相關事實與資料所實施的查察蒐集活動,或作為督促人民遵守法令之手段,學說上有稱之為可稱為「資訊取得」,或稱「行政調查」或「行政檢查」。 而本題的個別行政法規依據是 漁業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及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關係人不得拒絕。  其他相關法規還很多... 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動物保護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等等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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