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法學
行政法-公私法區別理論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行政法-公私法區別理論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區分公法與私法之學說 1.利益說: 又稱為「目的說」,認為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即是公法,反之,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即是私法。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旨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公益,故屬於公法,而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即為私法。 2.從屬說: 又稱為「權力說」或「加值說」,凡法律內容涉及權力服從,亦即規定不平等關係者,即是公法。反之,不涉及權力服從,而規定平等關係者,即為私法。例如刑法,以國家公權力強制人民服從,兩者的關係並非平等。而民法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以平等為基礎,故為私法。 3.舊主體說: 凡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為公法,若法律關係之主體全屬私人者為私法。例如國際公法規範國家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即是公法。而如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故屬於私法。 4.新主體說: 又稱「特別法規說」,若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而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機關,而非任何人。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權力說
、
特別法規說
、
目的說
、
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即是私法
、
加值說
、
法律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即是公法
、
法律內容涉及權力服從,亦即規定不平等關係者,即是公法
、
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為公法,
、
若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