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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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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賴保護原則(英語:Legitimate expectation),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 2.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是指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是指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 3.法律優位原則,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成文法國家之直接法源,依「法源位階理論」所述,大體可依憲法、法律、命令三位階加以劃分。三種位階之規範相互間有「效力優位」(Geltungsvorrang)原則之適用,亦即,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命令。 4.明確性原則乃屬法安定性原則之具體內涵之一,屬憲法法治國原則的下位階概念。目的在於要求國家行為可預測、可審查,俾人民能有所預見、遵循。亦使權力分立與制衡之精神能有效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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