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
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 -à無過失責任: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30號判例「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 件。」 -à推定過失責任:1991年3月8日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 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 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 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 即應受處罰。」 -à過失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7
關鍵字:
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
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
推定為有過失、
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