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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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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http://tpb.judicial.gov.tw/newsystem.htm 行政訴訟法修正重點 一、 何謂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   所謂「三級」,係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設立後,行政法院將有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事件。所謂「二審」,係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其第二審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又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係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 ◎ 交通裁決事件: 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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