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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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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不服所發給之補償費的數額時,該怎麼辦?作者: 李永然問題: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遭政府公告徵收,而對於徵收補償數額不服時,該如何救濟?解析: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參見《憲法》第15條);而土地遭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並已「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公告之徵收補償數額認為偏低,可以提出「異議」,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註1)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又被徵收者如對於徵收補償額不服前述之「查處」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提起「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被徵收者不服「復議結果」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註2)。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註1.公告期間為「三十日」。註2.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第 22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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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依法應予以保障(參見《憲法》第15條
、
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遭政府公告徵收,而對於徵收補償數額不服時
、
土地被徵收,不服所發給之補償費的數額時,該怎麼辦
、
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公告之徵收補償數額認為偏低,可以提出「異議」
、
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
某甲之土地被臺北市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雖有補償金但市府遲遲未發放,某甲若要尋行政訴訟之途徑,應提出何種訴訟
、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
、
而土地遭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並已「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
行政訴訟
、
被徵收者不服「復議結果」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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