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院組織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主題:行政院組織法 EX(102農田Q21).下列何者為 2012 年我國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的新機關? (A)人事行政局 (B)科技部 (C)國土安全部 (D)文化部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 99年修正通過 「新政府組織」,預定於西元 2012 年 ( 民國 101 年 ) 實施 ( 施行 ) :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 ( 立法依據 )       本法依憲法第 61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 ( 職權之行使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 ( 各部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  ( 各委員會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5 條 ( 政務委員之設置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7人至9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 (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換言之,民國 101年 1 月 1 日成立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設立」的「法律依據」即為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 7 條 ( 中央銀行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組織法》第 8 條 (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 ( 獨立機關之設置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法》第 10 條 ( 院長之職務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 ( 院會列席人員之邀請或指定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  ( 正副秘書長及發言人設置 )           行政院置秘書長 1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 2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 1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3 條 (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 ( 院內專責單位之設置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開始施行。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