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表決權之限制
(表決權之限制)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 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 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 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公司收回股份之表決權釋疑 按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意旨,係賦予股東一股一權,而股東之表決權數係依 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為據。又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依本法規定持有自己 之股份時,允屬公司之庫藏股,其股份無表決權,並就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 權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第180條參照),且應依同法第167條第2項規定 辦理。
關鍵字:
股東、
表決權、
公司、
庫藏股、
股份總數、
資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