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被告之自白
最佳解! 許菲妮 高三上 (2012/06/30 21:04):讚10人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