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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被告之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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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許菲妮 高三上 (2012/06/30 21:04):讚10人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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