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補貼競選費用
第 43 II.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IV.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VI.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VIII.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20010&k1=%E6%92%A5%E6%AC%BE%E6%A8%99%E6%BA%96&k2=&k3=&k4=&kwid=4990&cd=2011/9/23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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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者、
政黨得票率、
最低當選票數、
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
百分之五以上者、
補貼競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