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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親屬間,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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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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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在此限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姻親關係消滅收養關係終止直系輩分不相同輩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