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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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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許妹 高三下 (2012/04/09 10:50):讚15人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10001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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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再告知告知後應變更所有罪名罪名訊問被告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