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最佳解! 許妹 高三下 (2012/04/09 10:50):讚15人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10001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7
關鍵字:
再告知、
告知後、
應變更、
所有罪名、
罪名、
訊問被告、
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