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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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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預算作業與管理功能結合 ~正確。 (B) 對於短期計畫提供有效技術 ~錯誤。 (C) 機構內分配於各計畫的成本不易精確估計 ~正確。 (D) 過分側重量化分析 ~正確。   ~解析 :   「設計計劃」預算制度 =「企劃」預算制度 ( Planning - 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 簡稱 PPBS ) : ※ 簡言之,「先」確定「組織運作目標」→「再」訂定「計畫方案時間表」及「執行程序」→「最後」附加「每項目標」、「規畫」、「方案」的「成本預估」,這些「步驟」即是屬於「設計計劃預算」的「特徵」。   一、「設計計劃預算制度」之「優點」:   (一) 將「目標」的「設計」、「計劃」的「擬訂」及「預算」的「籌編」三種「作業程序」結合在一起,建立「一貫作業」的「觀念」,並輔以「精密」的「數量方法」,使「預算」更臻「完善」,進而「提昇」政府機關「營運效率」。   (二) 對「長期經建計劃」,提供了「有效」的「技術」,予「政府」以「選擇計劃」的「優先次序」;並對「資源長期負擔」之「研判」,提供了「明確」的「指標」。→ (B)   (三) 將「預算作業」與「管理功能」結合,「增進」了「行政效率」,使「預算」之「分配」產生「更大」之「效益」。→ (A)   (四)「設計計劃預算」有其「一定」的「編製程序」,若「分析」時,受「主觀因素」或「政治因素」影響,很「容易」被「選民挑出」,因其「偏離」了「正當分析」的「結論」。   (五)「經常檢討」,對「預算」所列的「一切計劃」→「不限」於「一年一度」的「考慮」;「彈性反應能力」,其「計劃」可依「財務狀況變動」或「需要」的「改變」而「調整」。   二、「設計計劃預算制度」之「缺失」(「限制」和「缺點」) :   (一) 在「推演出」一「適當」的「任務」或「績效」的「標準」,即所涉及「數量化」的「問題」→「不易解決」。   (二) 當一個機構同時從事數種不同的「計畫」時,「機構」內「分攤」於各「計畫」的「成本」→「不易精確求得」,因為該「機構目標」並非「單一」,其目標間的評估即「難以進行」【意即 :「機構內」分配於「各計畫」的「成本」不易「精確估計 」】。→ (C)   (三)「預算書」成立後,「決策者」常「難分析」其「各計畫間」的「相互依存性」。   (四) 一旦「選擇績效標準」後,「成本」與「效益」的「評估問題」,再者若有「不同單位」欲「完成共同目標」時 →「本位主義」的「作風」,亦「難」使「設計計劃預算」達成「理想」。   (五)「設計計劃預算」太側重「管理科學」及「經濟分析」等的「數量分析技術」【意即 :「過分側重」其「量化分析」】,如此常「造成」在「衡量抉擇」的「過程」中,只看到「有形」一面。→ (D)   (六)「全面目標」之「建立」,確有「困難」,並且常使「目標」與「實際」→「無法配合」。   (七) 依「美國實際採行」的「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問題」有 : 1.一般公務員→「難接受」此「觀念」,故「推行不易」; 2.「設計計劃預算」的「擬定」,常「引發」→「單位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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